勞動者提交的辭職報告中寫明了辭職理由,并約定提交后30日離職,然而提交辭職報告未滿30天,企業(yè)可以決定員工的最后工作日嗎?我們通過這則案例來了解了解。
案例:提交辭職報告未滿30天,企業(yè)可以決定員工的最后工作日嗎?
案例回顧:廣告公司的小張因工作任務(wù)繁重,頸椎發(fā)生了病變,因此他想換一份輕松的工作。在他提交的辭職報告中寫明了辭職理由,并約定提交后30日離職。人事主管在收到辭職報告后,先做了挽留,但小張未同意。主管一氣之下告訴小張辭職已批準,并要求他當天收拾辦理交接,以后不要再踏進單位一步。小張對此表示不解。
案例解析:針對小張遇到的情況,在辭職報告需提前30日提交的大背景下,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分析:
。1)雙方都同意提前離職,職工可以馬上走人;
。2)企業(yè)擔心員工心理浮躁,影響整體工作效率,可以請員工回家,但須支付一個月工資;
(3)企業(yè)不想讓員工不干活直接拿錢,那么可以扣留員工到預告期滿(30天)。
結(jié)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以得出結(jié)論:企業(yè)可以讓小張立馬走人,但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。 |